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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7-24 01:33来源:

南京市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参与乡村振兴、提升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9〕19号)《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简称“金陵惠农贷”)纳入“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简称“宁创贷”)统一管理框架,鼓励驻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政策性优惠贷款。为促进“金陵惠农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陵惠农贷”是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在“宁创贷”政策框架内,针对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融资需求设定政策优惠条件,委托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市级政银合作产品。“金陵惠农贷”业务开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风险共担”的原则,风险责任由市财政设立的风险代偿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三条 “金陵惠农贷”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对贷款余额增量给予1%的增量补贴。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按以下管理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和优化“金陵惠农贷”管理办法,认定“金陵惠农贷”合作银行,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对象名录,开展全市“金陵惠农贷”宣传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审批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对“金陵惠农贷”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宁创贷”统一政策框架预拨风险代偿和增量补贴,聘请中介机构对预拨资金进行审计,计算风险代偿资金存放权重并存放到相关银行。合作银行负责做好产品宣传、贷款审核与跟踪管理、风险防控、不良贷款清收及贷款情况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合作银行

第五条 本市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加入“宁创贷”合作银行时,可以同时申请承办“金陵惠农贷”业务。申请合作的银行应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合作意愿并承诺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工作,承诺如实申报风险代偿和增量补贴。

第六条 “金陵惠农贷”合作银行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金陵惠农贷”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宁创贷”合作银行范围内,采取直接指定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与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金陵惠农贷”业务,并明确合作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合作银行应单独设立“金陵惠农贷”贷款品种,或在现有贷款品类中单设明确标志,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金陵惠农贷”业务的宣传推进、相关台账的登记、资料报送及与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

第八条 合作银行除“金陵惠农贷”以外的其他涉农商业贷款业务应继续正常开展,多途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但不得与“金陵惠农贷”业务混淆。市农业农村局对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合作银行终止合作。

第三章贷款管理

第九条 贷款对象: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金陵惠农贷”政策性优惠贷款。贷款对象实行名录制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正式提交合作银行,每年更新一次。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入市级惠农贷管理名录的家庭农场;进入江苏省政府重点扶持名录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及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在全市“金陵惠农贷”合作银行范围内,根据利率、服务等情况自行选择“金陵惠农贷”贷款办理银行。合作银行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征信条件,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资格和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单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内融资(不含票据贴现)授信执行以下限额规定(没有授信额度的,以单户贷款余额计):

1.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400万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2.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法人名义贷款,根据专业合作社章程约定的有权机构出具对外融资决议为依据,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400万;省级名录合作社,不超过200万元。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名义办理的贷款,不超过50万元。

3.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为1年至2年,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合作银行自行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金陵惠农贷”贷款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不得用于购买投资性理财产品、基金产品,不得进行一、二级股票市场投资,不得购置乘用车辆,不得转贷、转借给他人,以及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获得“金陵惠农贷”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用途,提高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水平,接受审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使用“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周转续贷的,归还该互助基金的贷款视同生产经营贷款,且在该贷款出现不良时同等享受风险代偿政策。

第四章增量补贴

第十五条 贷款余额增量指本年末贷款余额减去上年末贷款余额的部分。逾期贷款不计入贷款总量和增量。“金陵惠农贷”增量补贴比例为1%。

第十六条 对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开展金陵惠农贷合作的银行,2020 年起兑现 2019 年增量补贴,计算依据为 2019 年末“金陵惠农贷”贷款余额减去2018 年末“金陵惠农贷”余额部分;2021 年起按《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它合作银行根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发放贷款增量,按《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银行办理“金陵惠农贷”增量补贴申请时,与 “宁创贷”增量补贴一并办理,向市财政局提交“宁创贷”和其中 “金陵惠农贷”增量补贴申请,同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金陵惠农贷”增量补贴申请。每年年初,市财政局根据银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预拨贷款增量补贴。对预拨的贷款增量补贴,由市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宁创贷”联席会议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后,次年初进行多退少补清算。

第十八条 银行中途退出合作的,相关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清算增量补贴。

第五章风险代偿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鼓励合作银行以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弱抵押、弱担保方式发放“金陵惠农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视同弱担保。

第二十条 根据《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细则》,“金陵惠农贷”贷款逾期60天本金未收回部分由市财政局办理提前代偿,风险代偿金额纳入合作银行“宁创贷”整体风险代偿总额计算。银行应如实申报代偿资金,不得将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或未到期的正常贷款通过转贷、续贷或其他方式转为“宁创贷”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额度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单户经营主体承担风险代偿责任的贷款额度上限。如两家或两家以上合作银行对同一贷款户发放“金陵惠农贷”贷款,银行应加强贷前信用审查。如实际贷款损失金额超过以上额度,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实际用信放款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给予风险代偿的银行。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对提前代偿的逾期贷款进行审计,由“宁创贷”联席会议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根据审计和确认情况多退少补,于每年第4季度清算。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财政提前代偿的逾期贷款应建立明细台账,尽职追偿。代偿超过一年的风险贷款,银行必须启动法律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扣除银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原比例及时返还市财政。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可按照《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销,银行对核销的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尽职追偿。发生代偿的银行每年3月底前应向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追偿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中途退出合作的,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清算风险代偿,对前期代偿资金继续承担追偿责任,定期报告追偿情况,及时返还追回资金。

第六章其他规定与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月开始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上月“金陵惠农贷”运营相关数据,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金陵惠农贷”季度运营情况报告,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金陵惠农贷”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十六条 使用“金陵惠农贷”贷款资金的单位、个人,承办“金陵惠农贷”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印发前已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依据原管理办法开展“金陵惠农贷”合作的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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