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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2020-07-24 01:31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建设,大力振兴实体经济,根据《溧水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第二章 支持重大项目引进

第三条 突出主导产业,引进的外资企业、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按年度实缴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为自2020年1月起在本区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2.引进外资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方向的制造业项目,当年实缴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2)世界500强投资制造业项目,当年实缴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每100万美元给予4万元人民币奖励。

3.引进内资

(1)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投资制造业项目,当年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当年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6‰给予奖励。

(2)独角兽企业投资制造业项目,当年实缴注册资本4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5‰给予奖励;当年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6‰给予奖励。

(3)瞪羚企业投资制造业项目,当年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5‰给予奖励;当年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6‰给予奖励。

(4)其他企业投资制造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3‰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4‰给予奖励。

4.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支持产业联动发展

第四条 采购区内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年累计采购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购买区内其他企业(双方企业非同一法人且无实际控股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用于生产,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开票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奖励,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跨国并购,对外承包工程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从事国际产能合作的境外投资,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按照其实际投资额大小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予以分配。

2.以新设或并购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国际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境外投资,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按照其实际投资额大小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予以分配。

3.已开工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根据当年项目合同执行额分档给予奖励。合同执行额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合同执行额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合同执行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有多个项目实施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如有多个企业符合条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第六条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给予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

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需求,优先支持A类企业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保障A类企业能源(水电气)需求;优先支持A类企业引进高端人才,重点列入区人才引进计划项目;优先支持A类企业申报各类工业项目及项目核准备案;重点保障A类企业信贷需求,优先支持使用政府转贷资金。

第七条 企业实施节能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循环经济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市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循环经济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且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获得工信部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绿色工厂名单、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和绿色设计产品、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获得工信部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名单、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3.列入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章 支持企业开拓创新

第九条 企业在研发中开展“技术悬赏”达到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企业在江苏省产学研合作智能服务平台“技联在线”(http://www.jilianonline.cn/)上悬赏发布技术需求,高校院所、技术团队在线“揭榜”,并达成实质性合作的,按照项目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实施规上企业“专利灭零”行动,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创新活动的,给予创新券和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1.规模以上企业获得首件专利,给予申请费用100%补助。

2.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平台、科技中介机构等资源,推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的技术引进方,按实际创新费用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

3.提供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四类合同的技术输出方,按成交额5‰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一条 创建市级以上研发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入选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省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

1.新认定、新落户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认定、新落户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新建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建高端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或国际产业合作区(离岸孵化器)和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市创新型企业5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连续两年对其新增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3.引进省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分三年按照30%、40%、3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新落户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和补贴;引进区外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场地租金减免。

1.新型研发机构完成注册验资后,拨付至少100万元启动经费;其余运营经费根据共建协议与年度绩效考核,分3-5年拨付。

2.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实际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免5年租金的工作场所和限额内研发设备免费使用。

3.引进区外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按照对地方贡献额度,给予最高30万元的场地租金减免。

第十三条 创建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各类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和创新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鼓励区内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成功后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新认定的省重点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市创新产品,分别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四条 企业信息化发展、数据集成互联互通项目,按其软件、服务投入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已上线运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企业信息系统集成互联项目,按其软件、服务投入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星级上云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和产品,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创成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创成国家两化融合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创成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创成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首次列入智能工厂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奖励50万元;创成省级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通过省星级上云企业评定的企业,五星级奖励15万元、四星级奖励10万元、三星级奖励5万元,晋级予以差额补助。

4.首次通过评估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每件产品给予5千元奖励;首次取得适用于制造业软件著作权,每件给予2千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软件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

第七章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第十六条 实施控制设备自动化或“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对实施控制设备自动化或“机器换人”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按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开票销售亿元以上企业,分类分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首次升为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对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年开票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长的企业,开票销售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当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推行“优质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编制制造业优质产品和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特别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且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

区工信局会同科技局每年按规范程序编制、发布区优质产品、创新产品目录。每年安排不少于5个示范工程项目,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八章 支持培育行业标杆

第十九条 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认定为国内、省内制造业装备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牵头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颁布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牵头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颁布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新培育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科技小巨人等特色企业,分类分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国家、省、市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小巨人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认定的“专精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并根据实际进展提前支付;在香港或其它海外主要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在“四板”挂牌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在境内A股(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首发上市的区内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奖励30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奖励600万元;完成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后,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融资额度投资在我区比例达80%或总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表)、香港联交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上市,或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且首发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950万元;上市后,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融资额度投资在我区比例达80%或总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且注册迁入我区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950万元;上市企业迁入后,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融资额度投资在我区比例达80%或总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区内制造业企业,正式挂牌后,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挂牌后,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融资额度投资在我区比例达80%或总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主要投资于我区新能源汽车、临空产业、健康产业等三大主导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个人),按照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给予最高100%奖励。

我区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个人)对区内新能源汽车、临空产业和健康产业三大主导产业的股权投资,第1年至第3年按照其对地方财力贡献100%给予奖励,第4年以后按照其对地方财力贡献80%给予奖励。我区备案登记的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对地方财力贡献80%进行奖励。

第十章 支持低效闲置土地再开发

第二十四条 低效用地企业自主或引进合作方再开发为工业或科技研发项目,开发完成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且达到B类(及以上)企业标准的,给予奖励;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际缴纳税收(不含不动产类税收)超过原企业完整年度实际缴纳税收且绩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根据该企业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

1.低效用地企业自主或引进合作方再开发为工业或科技研发项目,开发完成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经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绩效综合评价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达到B类标准的企业,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

2.低效用地再开发为工业或科技研发项目的,开发完成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经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绩效综合评价为A、B类的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含不动产类税收)超过原企业完整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分别给予该企业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20%奖励。

第十一章 支持引进技术人才

第二十五条 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顶尖专家和高水平创业团队,联合实施核心技术攻关且产业化的,最高提供1亿元科研成果产业配套资金;引进和培养关键核心技术人才的,按当年实际应税薪酬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1.开辟顶尖人才特殊支持渠道。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顶尖专家和高水平创业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用专家论证,提出支持意见。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投入,给予企业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

2.支持企业“高薪聘高人”。新引进人才年薪酬收入(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介于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在企业与人才劳动关系存续期前3年,每年按企业实际支付人才应纳税收入30%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主要用于对所引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新引进人才,指近3年内未在本区企业就职,且无相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税缴纳记录的人才。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大学生10人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引才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新招录人才。

(2)在溧水地区首次参保并连续缴费12个月及以上。

(3)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4)企业人才在申报当年12月份仍处于参保状态。

2.奖励标准:引进人才数10-19人,奖励2万元;引进人才数20-29人,奖励4万元;引进人才数30-39人,奖励6万元;引进人才数40-49人,奖励8万元;引进人才数50人以上,奖励10万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多个奖项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纳入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电话咨询
400-168-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