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4 11:58来源:
南京市溧水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会展业的发展,提升会展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会展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会展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会展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1.引进会展企业与机构。在我区新注册落户的会展企业与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会展企业与机构做大做强。对我区注册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会展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经营补助。
3.拓展会展招引主体。对为我区招揽重要会展项目成功落地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顾问、企业或会展行业组织,视贡献度给予每个项目招引主体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积极引进会展项目。展览项目,根据规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运营补助,对承诺连续三年在我区办展(巡回展连续三届),再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助;自办展在运营补助外再给予展位补助,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600元。会议项目,根据规模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会展行业培训,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5.推动会展与酒店业联动发展。对在我区专业展馆举办的会展项目,其参加人员在我区酒店入住且满足相应条件的,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6.加大会展市场初期培育力度。此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前三年内,对会展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原会展项目补助金额的基础上第一年提高50%,第二年提高30%,第三年提高20%。
7.提升展会国际化程度。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展览、会议项目,分别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吸引国际企业参展参会。自办展中参展企业是国际(境外)企业的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展位补助。国际会议按会议补助标准提高100%。
9.集聚高端会展人才。引进优秀高端会展人才,享受我区有关人才安居政策。对在我区注册的会展企业及专业展馆中符合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10.建立会展专业顾问团队。区政府聘请会展顾问,给予每年每人不超过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对于引进知名、优质会展企业,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或者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会展、活动项目,给予“一事一议”。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会展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南京市溧水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依据《南京市溧水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了方便政策的落地和实施,特制订细则如下:
一、引进会展企业与机构
(一)申报主体
在我区新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组织或者企业。
(二)申报条件
新注册企业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在我区成功举办至少一场展览、会议或活动。
(三)支持方式
每成功举办一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后30日内:
1.填写《南京市溧水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项目签约协议或场馆租赁合同;
4.活动简介、现场图等。
二、支持会展企业与机构做大做强
(一)申报主体
在我区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展企业。
(二)申报条件
在我区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自产生地方财力贡献当年度起连续五年,给予该企业经营补助。前三年补助额度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后两年连续补助额度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50%。
(四)申报材料
自新注册次年一季度内:
1.填写《南京市溧水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年度财务审计报表、税收证明等。
三、拓展会展招引主体
(一)申报主体
主办展馆代为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对为我区招揽重要展会、会议项目成功落地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顾问、企业或会展行业组织,并在我区成功举办,每场展览实际展期不低于3天,会议实际会期不低于2天(不含旅游)。
2.国际性会议(论坛)参会人数不低于200人,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且比例不少于参会人数20%。
(三)支持方式招揽展会奖励标准:
1.实际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5”计算)或标准展位达到5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标准展位500个的,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国江苏白马农业国际博览中心实际展览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重点引进的世界级、国家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10万元。
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国内会议(论坛)参会人员达到200-500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1000人,一次性奖励8万元。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际性会议(论坛)在国内会议招揽奖励基础上提高30%。
参会人员在20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额外奖励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提供招展引会相关佐证材料,经展馆书面确认,由展馆代为申请。并与主办单位展会、会议项目奖补资金同时申报。
四、积极引进会展项目
展览项目
(一)申报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7知识产权所有者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展览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2.自办展: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所有者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在我区专业展馆举办展会。一个展览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采取市场化方式,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在我区专业展馆举办展览,每场展览实际展期不低于3天,实际展览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中国江苏白马农业国际博览中心可放宽至5千平方米)。
(三)支持方式
1.举办展览一场且实际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5”计算),予以10万元的资金补助,每增加1万平方米展览面积,增加5万元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累计举办展览两场(展览档期不同),且累计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予以20万元资金补助,每增加1万平米展览面积予以每1万平方米8万元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累计举办展览三场及其以上(展览档期不同),且累计展览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予以30万元资金扶持,每增加1万平方米展览面积增加1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主办方的同题材展览按较大规模场次计算一次)。中国江苏白马农业国际博览中心实际展览面积达到5千8平方米予以5万元的资金补助,达到1万平方米予以10万元的资金补助。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补助资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连续三年(巡回展连续三届),在每年成功举办之后除给予展览项目资金补助之外,另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0万元的资金补助。
3.自办展在享受展览项目运营补助之外,再对标准展位进行补贴。第1、2、3届按每个标准展位补助600元,第4、5、6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补助400、300、200元。(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四)项目申报项目实施30日前:
1.填写《南京市溧水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项目签约协议或场馆租赁合同;
4.活动方案、布展图等;
5.在我区连续举办三年(三届)的书面协议(如适用);
6.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证明材料及项目申报委托书(如适用)。
项目结束后30日内:
1.项目结算清单;
2.项目总结报告、现场图片;
3.展位补助提供实际参展企业名录、展位明细、参展商与主办方签订的展位租赁协议(如适用)。
会议项目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会议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所有者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会议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区专业展馆举办的会议,实际会期不低于2天(不含旅游),且参会人数原则上80%入住我区三星级(含)以上或同等级(酒店)宾馆。
2.国内会议指参会人数不低于200人,且南京市外人数不低于80%的会议;大型会议指参会人数达2000人的会议。
(三)支持方式
1.国内会议按每200参会人数补助2万元,每增加100人补助5000元,以此类推;
2.大型会议一次性补助15万元,超出部分每增加100人增加1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以上标准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30日前:
1.填写《南京市溧水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项目签约协议或场馆租赁合同。
项目结束后30日:
1.参会人员明细、酒店住宿流水;
2.项目结算清单;
3.项目总结报告、现场图片。
会展行业培训
(一)申报主体
拥有培训活动产权的国家、省市级社会团体(或受项目知识产业所有者书面委托的主办机构)
(二)申报条件在我区举办的会展业培训活动,人数不低于200人,培训天数不低于2天(不含旅游),且参会人数原则上80%入住我区三星级(含)以上或同等级(酒店)宾馆。
(三)支持方式
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30日前:
1.填写《南京市溧水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主体提供机构证明材料;
3.培训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培训人员明细;
4.会议场馆租赁合同;
项目结束后30日内:
1.酒店住宿流水;
2.项目结算清单;
3.项目总结报告、现场照片。
五、推动会展与酒店业联动发展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会议、活动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所有者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一个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入住我区星级酒店或同等级酒店。对在我区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议,其参加人员在我区酒店住宿不低于两晚,住宿房间量不低于150间/晚,入住酒店所产生的消费不低于15万元;2.区星级酒店或同等级酒店名录由区会展办牵头,会同区文旅局共同认定,另行发布。
(三)支持方式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五星级或同等级宾馆(酒店)150元/间/晚、四星级或同等级宾馆(酒店)120元/间/晚、三星级或同等级宾馆(酒店)90元/间/晚的标准,给予主办单位资金补助,最高分别30万元、25万元、18万元;
2.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会议,境外人员比例不低于20%(含),扶持标准提高20%;境外人员比例不低于40%(含),补助标准上浮40%。
(四)申报材料
1.与展会、会议、活动项目合并申报,申报材料在原有基础上需包含:参会(展)人员明细、酒店住宿流水;
2.申报国际奖励的另需提供境外人员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加大会展市场初期培育力度
此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第一年针对项目(展会、会议、会展行业培训活动)政策扶持力度提高50%,第二年针对项目政策扶持力度提高30%,第三年针对项目政策扶持力度提高20%。
总补助金额=(展会、会议、会展行业培训活动补助+入住辖区酒店补助)×(1+提高比例)
七、提升展会国际化程度
(一)申报主体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组织或者企业。
(二)申报条件
我区注册的会展企业在我区专业展馆举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展览、会议项目。
(三)支持方式
1.获得UFI认证的展览项目除给予展览项目资金补助之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获得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除给予会议项目资金补助之外,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四)申报材料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获得UFI、ICCA认证的相关证明。
八、吸引国际企业参展参会
国际性自办展项目
(一)申报主体
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展览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所有者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在我区专业展馆举办展会。
(二)申报条件
参展企业是国际(境外)企业(台港澳及国外企业)展位。
(三)支持方式
在享受展览项目运营补助之外,对标准展位进行补贴。第1、2、3届按每个标准展位补助2000元,第4、5、6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500元。
(四)申报材料
在提交自办展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国际参展企业名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性会议项目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会议(活动)项目知识产权(或受项目知识产权所有者书面委托)的项目主(承)办机构、组织或企业。
(二)申报条件参会人数不低于200人,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且比例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会议项目。
(三)支持方式
按每200参会人数补助4万元,每增加100人增加1万元,以此类推。
(四)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30日前:
1.填写《南京市溧水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项目签约协议或场馆租赁合同。
项目结束后30日:
1.实际参会人员明细(国际参会人员需标注)、酒店住宿流水;
2.项目结算清单;
3.项目总结报告、现场图片。
九、集聚高端会展人才
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一)申报主体
在我区注册会展企业、机构内的高素质人才。
(二)申报条件
所在企业需为在我区注册,有实际经营活动并缴纳税收的会展及配套企业,申报人员符合我区人才安居认定标准。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参照《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溧政发[2018]1号)规定执行。
吸引高层次会展人才
(一)申报主体
在我区注册会展企业、机构。
(二)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的会展企业及场馆中从事会展工作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且累计会展管理从业经历不低于五年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支持方式
给予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贡献50%的奖励。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在当年度内提交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材料(有且不限于人员基本资料、个人简历、推荐理由),在下一年度由区会展办进行择优奖励。
十、建立会展专业顾问团队
(一)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由区政府聘任的会展业顾问、展览大使、会议大使等。
(二)支持方式
给予每年每人不超过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
十一、附则
(一)所有申报纸质材料一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上交纸质材料同时提供PDF文件一份。所有申报项目需填写信用承诺16书。
(二)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在项目举办30日前到区会展办登记备案,未经登记或逾期未登记备案的项目不适用于本政策。
(三)当年度已获得区级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会展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活动,不予支持:
1.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2.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3.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于引进知名、优质会展企业,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或者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展会、会议、活动项目,由区会展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批准,给予“一事一议”。
(六)本细则由区会展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