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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0-07-24 11:53来源:

关于促进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推动区域国际商贸便利化,促进国际商贸企业集聚经营,提升溧水临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申报对象

在溧水经济开发区依法注册,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与奖励办法

(一)鼓励保税物流企业经营发展

1.仓储补助: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租用普通仓库或冷链仓库1000㎡及以上,且年进口额达到2万美元/㎡及以上,当年按照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助。

2.经营奖励: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经营除生产性物资以外进口商品的企业,年入库一线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当年给予0.04元/美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年入库消费品一线进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或生产性物资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保税物流中心同类企业中排名第一的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经营发展

1.仓储补助: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租用普通仓库或冷链仓库1000㎡及以上,且年进口额达到2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当年按照实缴租金的100%给予补助。

2.经营奖励: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租用普通仓库或冷链仓库5000㎡以上的企业,年进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以年进口总额为基数,给予0.05元/美元的奖励;达到1亿美元3及以上,以年进口总额为基数,给予0.1元/美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年成交额达到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并达到年进口额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总部型电商企业引进: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企业总部,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15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5.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宁高校或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年培训人数超过30名的企业,给予企业实际培训费用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三、政策兑现

(一)兑现时间:次年一季度。

(二)资金来源: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5:5比例进行分担。

(三)审批程序:由开发区对上一年度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开发区予以兑付。

(四)申报资料:上述企业进口额、跨境电子贸易额均以海关报关单证认定数据为准;上述企业租赁补助以企业提供的4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为准。

四、附则

(一)以上“鼓励保税物流企业经营发展”与“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经营发展”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各项奖补为省、市、区同口径奖励补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于有特殊贡献、填补所在区域空白的入驻企业,奖补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本政策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兑现的奖补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且今后不再享受本政策。

(五)本政策中提及的仓储、办公租赁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上一年度租金在缴纳满一年后给予补助,企业享受租赁补助期间不得改变其用途。

(六)凡享受本政策的以上企业,自奖补资金发放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出开发区,否则全额退回已兑现奖补资金。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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