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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 实施办法(试行)

2020-07-24 11:45来源:

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 号)、《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梯次培育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新时代南京创新发展需要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区(园区)为主体,每年在我市相关领域选拔300 名中青年优秀人才,市级层面从中择优选拔100名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培养支持,到2021 年,推动他们在相关专业行业领域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三条重点选拔符合本市“4+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 周岁以下。

第四条中青年拔尖人才分7 个类别进行选拔培养:

科技创新拔尖人才。重点支持瞄准行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的企业青年工程师。

金融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科技金融服务领域的领军人才。

文化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哲学、社科、文艺、新闻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教学拔尖人才。重点支持教育领域的领军人才(名师)。

卫生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医药卫生领域的领军人才(名医)。

高技能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工程应用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名匠)。

乡土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三带”作用发挥显著的乡土人才。

第三章选拔办法

第五条选拔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初评推荐。各区(园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在本区(园区)、系统内充分宣传发动,并通过品德评价、专家评审、综合考评,产生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和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报经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定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市级遴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1、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市级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评价意见。

2、社会评价。对市级推荐人选的获奖情况、技术项目先进性、市场能力、行业影响力、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梳理,并按一定权重给予分值。

3、科技顶尖专家举荐。组织我市A 类科技顶尖专家从其在宁团队中开展举荐。每人每次限举荐1 人,直接纳入培养对象建议人选。

4、综合考评。将专家评审结果、社会评价情况折算成对应分值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综合考评,提出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第八条审定公布。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拔尖人才名单确定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优秀人才名单由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公布。

第四章培养

第九条实行项目资助。对拔尖人才主持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项目和课题,按所获经费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受理并组织认定,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发放津贴补助。培养期内,对各区(园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年5000 元津贴,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人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人才津贴由所在区(园区)财政承担;对市级评定的拔尖人才,再给予每人每年5000 元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进修。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推荐拔尖人才参加市级以上高端研修培训,牵头组织市级研修培训。

第十二条建立导师制度。协调聘请在宁诺奖得主、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专家担任拔尖人才结对导师。

第十三条给予集成支持。各区(园区)、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为培养对象开展项目研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经费保证。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人才荣誉。优秀人才统一纳入E 类人才,享受人才安居相应政策。

第十四条提供良好服务。建立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制度,定期组织疗养、体检。

第十五条营造良好环境。选树拔尖人才典型,支持推荐优秀拔尖人才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实施分级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工作。

各区(园区)、市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培养期3 年,期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对培养对象开展期中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退出、调整、继续培养等意见。培养期满进行期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各区(园区)和市有关部门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九条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培养对象违法违纪,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园区)、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调离南京行政区域的,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列入培养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选拔培养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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