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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 奖励的实施办法

2020-07-24 11:44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 号第八条和宁委发〔2019〕1 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实行薪酬认定制度,即在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中,年薪酬收入(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超过50 万元,为“4+4+1”主导产业的转型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服务业人才。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应当在本市符合“4+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任职三年以上,且任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参照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支持的研发服务企业;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

(四)获得“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六)“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科技顶尖专家领创企业,以及创业5 年内达到营业收入超千万元、税收缴纳超百万元、吸纳备案风投超千万元等优质孵化水平的人才计划企业。

(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八)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的人才猎头公司;

(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十)本市其他有关科技、产业政策中明确纳入本政策享受范围的企业。

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中任职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个人对本市经济贡献予以奖励。

第四条支持企业“高薪聘高人”。本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独角兽企业(含培育)、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本市其他有关科技、产业政策中明确纳入本政策享受范围的企业中,新引进人才年薪收入超过50 万元的,按照实际支付人才应纳税收入3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引才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 万元,主要用于对所引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新引进人才,指三年内未在本市企业任职,且无相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税缴纳记录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五条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政策对象实行认定制,每年4 月,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职能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目录,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核算生成奖励名单和金额。

第六条形成奖励名单和金额后,由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下达市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由受奖励人才、引才企业的经济贡献所在区(园区)负责对接收集资金拨付账户信息,及时落实奖励拨付兑现工作。

第七条奖励金额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3 比例分担。江北新区(直管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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