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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溧水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纲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7-24 11:35来源:

溧水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溧水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1.培育科技型创新企业。实施“小升高、高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经营业绩,在省、市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连续三年由区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创新型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新批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计划项目,且省以上补助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以上补助金额300万(含)—500万元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在省市支持的基础上,新认定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

3.推进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鼓励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在溧水区建立高端研发机构,经市级认定,给予市级奖励的50%配套。

4.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省、市、区财政不重复奖励)。

5.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突出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专利申请,不断提高专利数量与质量。

对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元,其它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元,每件PCT专利授权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发明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0.8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实用新型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4万元。推进新产品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省级以上(含)认定、鉴定的新产品并产业化的产品,规模以上企业开票销售收入增幅达到全区平均增幅或规模以下企业开票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且达到全区平均增幅的,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发明专利奖并产业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不重复奖励)。

二、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6.开展区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关于科研经费改革的相关规定,开展区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10万元以下项目不需编制经费预算,50万元以下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不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不要求专门审计,纳入承担单位正常审计。

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利执法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加强与市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成员单位执法工作机制,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热线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营造公平正义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三、建立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新机制

8.全面深入落实校地双方深度合作。鼓励与高校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新农村研究院分院、高校技术转移分中心,鼓励共同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对获得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重点推进白马园区与南农大、南林大、省农科院在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精准对接,共建白马现代农业产业创新中心;推进开发区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与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院所)精准对接,共建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学研联合创新基地。

9.鼓励产学研合作及产业化,促进科技进步。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二级学院以上有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当年技术合作费用支付凭证),奖励企业当年支付合作费用的30%,奖励年度不超过2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不重复奖励)。

四、建设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0.贯彻实施“创业南京”人才计划。落实市政策,对入选科技顶尖专家的A类人才、B类人才(创业类和创新类),在市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50%配套扶持。对A类人才开发区(各镇、街)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或租房补贴;首次在我区购房的按市财政补贴给予1:1的配套奖励。

对未入选科技顶尖专家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其他A类人才领衔创办的单位,区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扶持。对入选创新型企业家的区财政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所在开发区(镇、街)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对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享受市政策,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每引进1名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享受市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区财政给予50%的资助(年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B类人才、A类人才(未入选)和创新型企业家,在溧水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区财政给予最高享受60万元补贴。同时,给予2000元/月连续三年的生活补贴。对入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同时,区财政给予2000元/月连续三年的生活补贴。市级遴选认定的,注册落户后在我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给予4000元/平方米、最高6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当年申报进入区级综合评审环节但未能参加市级评审的,综合专家组、园区及镇(街)推荐指数、评审得分情况优选一批作为储备项目予以培育扶持:评审当年在溧水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当年正常经营,且有本企业员工缴纳社保,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并提供不少于50平米的人才公寓和不少于50平米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三年;企业成活并正常经营第二年累计销售达到100万元或税收达到10万元的,追加15万元扶持资金;企业健康成长至第三年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再追加15万元扶持资金:(1)企业累计销售达300万元;(2)累计纳税达20万元;(3)获备案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额累计达300万元。以上企业在经营期间如再次申报并通过区级综合评审,则按入选有关政策补足差额。

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提供30平方米创业场所(免费3年)。

11.加快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大力实施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在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同时,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人才所在企业10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双创团队”的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入选省“双创团队”的人才按照省相关人才资助经费给予25%配套扶持(上述奖励均与市科技顶尖专家政策不重复)。对入选省“双创人才”、省“双创博士”(创新类)的企业,在上级财政扶持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入选省“科技副总”的,区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扶持。

12.加快提升企业人才科技创新水平。加大对企业人才职称晋升奖励力度,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主培养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经济类、农业类,下同)并服务于本岗位的员工进行奖励。企业自主培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人才,并为该类人员在溧水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给个人2000元。企业自主培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人才,并为该类人员在溧水区缴纳社保满两年的,一次性奖励给个人4000元。

五、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3.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永阳幸庄科技产业园、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和白马高新区三个片区建设,在省市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14.加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在省市支持的基础上,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通过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备案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

15.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补助(省、市、区财政不重复奖励)。引进组建重大核心技术研发团队的,在省、市财政最高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扶持;涉及重大建设和创新项目的一事一议。

16.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在市级以上科技园区、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大学科技园和依托已进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序列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立专业性、开放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平台,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省、市、区财政不重复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示范店、分店和便利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不重复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和科普示范村(社区)、科普惠农服务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不重复奖励。

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17.大力引进创业投资及特色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省、市天使投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特色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发区、各镇(街)在辖区内按照比较优势设立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特色产业引导基金,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和奖励。

18.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

(1)对挂牌上市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列入拟挂牌上市企业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补贴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100万元;发行上市完成后再补贴60万元。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200万元(以上补贴包含市补贴的100万)。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本区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包含市补贴的100万)。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来本区的外地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奖励(包含市补贴的100万)。

(2)对挂牌“新三板”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成功挂牌“新三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区财政给予60万元的资金补助;挂牌“新三板”并完成股权融资,提供相关材料后,区财政给予4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公司以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融资,其融资额度投资在我区比例达80%或金额达1亿元以上,由我区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辖区内重点培育的成长型、科技型企业通过科创投资方式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科创融资金额的1.5%,最高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4)辖区内科技型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给予募集资金的1.5%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19.充分利用并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落实市科技金融政策,加强与银行、企业的沟通对接,充分利用市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政策,加大“苏科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规模和覆盖面,“十三五”期间,发放科技贷款年平均增长幅度达30%。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企业后备库建设。区财政设立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放贷规模3亿元以上,全区“苏科贷”每年新增授信企业数量不得低于10家。

20.加快发展科技保险。

大力宣传并充分利用市科技保险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使企业享受市科技保险政策。

七、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21.加快政府财政投入和引导。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区科技财政支出每年要有较大幅度增长,统筹安排各类相关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2.建立健全区科技计划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跟踪检查与管理,优化应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民生科技等专项科技计划。

23.优化创新产品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的双向支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通过预留份额、评审加分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科技企业政府采购比重。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市级以上认定的示范项目进行奖补。

24.强化科技创新考核。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任务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纳入开发区、各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千分制考核和区级机关目标考核。建立政策落实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组织督查,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助推溧水科技创新整体跃升。

上述政策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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