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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7-24 11:27来源:

南京市溧水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溧水区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区域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要求,参照《南京市级科创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溧水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发〔2019〕9号),并结合溧水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水区级科创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由区政府出资设立,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科创基金主要通过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区内“两落地、一融合”相关项目、新型研发机构及其项目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产业培育、人才引进项目培育等。

第三条 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社会参与、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科创基金运作以新型研发机构为主阵地,大力培育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五条 科创基金需加强与区内各产业园、社会投资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及金融机构等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第六条 区级各部门、各园区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要向科创基金推荐项目,协助科创基金建立和完善储备项目库,建立网络化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科创基金的来源和运作

第七条 科创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资金、省市配套资金、园区资金、区级国资平台资金、基金收益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科创基金总规模3亿元,首期实缴资金1亿元,其他资金在第二年实缴到位。

第八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资金注入南京溧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溧高投”),溧高投增资到全资子公司南京溧水高新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溧高投股权公司”)。溧高投股权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运营科创基金专业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科创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溧高投股权公司持有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和其他资产。溧高投股权公司科创基金以实际落地投资额为依据按商务谈判确定的方式和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第九条 科创基金以母基金形式存在,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科创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若干科创子基金,母基金除跟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外不直投项目。

第十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募集社会资金,运作和管理子基金。科创基金参股但不控股子基金,保证子基金管理机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积极争取省、市配套资金参股子基金。

第三章 科创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设立区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科创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副主任,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资办、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溧高投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与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管委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1.审查批准科创基金管理制度;

2.审议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运行报告;

3.对科创基金投资、退出、激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4.规划和确定子基金设立、运营、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召开管委会会议;

2.拟定科创基金管理制度;

3.执行管委会决议;

4.监督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执行管委会决议;

5.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科创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以出资额为限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针对我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投资调研分析工作;

(三)对拟合作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四)对拟跟投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

(五)争取省市配套资金投资子基金;

(六)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科创基金和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执行管委会决议,履行投资手续。

第十四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科创基金运作的日常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2名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委派3人(其中含高新区1人),实行5票4决制。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2名专家在专家库中临时选取,专家库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

第十五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所投单笔项目1000万元及以下或对同一企业或项目累计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决策具有直接决定权。在此标准之上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提交管委会审议。

第四章 科创子基金设立与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公开发布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在管委会批准的合作方名单内采取竞争性磋商或谈判的方式择优遴选子基金投资合作方,并报管委会研究确定。对于从区外引进的已募资40%以上的子基金投资合作方,由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子基金原则上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组建,须注册于溧水区域内。单只子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低于50%,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其余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募集。

第十八条 子基金资金可分批到位,在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后3个月内到位首期资金,其余资金到位时间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选择延长1-2年。

第二十条 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子基金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规范化流程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由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或投资决策委员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方向

第二十二条 科创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两落地、一融合”相关项目、新型研发机构及其项目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产业培育、人才引进项目培育、园区载体和创新空间建设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第二十三条 科创基金及子基金重点投向于溧水区域范围内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能源、临空产业、人工智能、新材料、高端制造、大健康产业等处于天使、初创阶段的创新项目。其中天使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

(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公司人数不超过50人;

(四)公司股权融资次数不超过2次;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于在溧水区注册登记的天使项目数量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项目数量的70%,每1亿元天使子基金的项目投资数量不低于6个。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20%,占股一般不得超过3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科创基金管委会对科创基金投资于资金需求较大的重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项目以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可“一事一议”设立项目合作子基金,不受持股比例不超过30%的限制,但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溧水区企业或项目的总投资额应不低于科创基金的实际出资额。超过上述投资约定的,科创基金出资部分在达到投资门槛收益以上时,科创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门槛收益的利润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剩余利润按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门槛收益由市场化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应配合溧水区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工作,支持区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人才引进、创新空间建设等;引导被投资区外项目在溧水区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等。

第六章 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八条 科创基金从跟投项目和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科创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科创基金对外投资子基金或直接跟投的,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或跟投企业:

(一)子基金或跟投企业未遵守本办法要求和投资协议约定的;

(二)子基金或跟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三)子基金或跟投企业其他可能对科创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科创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科创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其他可能对科创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退出被投资项目可采用首发上市和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方式。子基金存续期满,原则上按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科创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基金的监管和风险管控

第三十三条 科创基金必须择优选择溧水区域内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机构负责科创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资金托管方定期向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管委会办公室反馈资金情况。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加强对科创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对科创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管委会通报科创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审计局应定期对科创基金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科创基金的跟投企业和子基金应当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科创基金可聘请经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认可的审计机构对跟投企业和子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提前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跟投企业和子基金的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 科创基金的跟投企业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跟投企业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跟投企业和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可能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跟投企业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科创基金和子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投资国家、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闲置资金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类理财产品、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管委会负责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科创基金和各子基金运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一条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科创发展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通过政府出资科创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报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四十二条 基金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子基金绩效评价以其运营情况绩效评价为基础,评价内容一般应包括政策效益、投资效率、投资效果、规范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评价具体指标和分值权重根据基金及子基金的不同政策导向、投资方向实行差异化设置。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基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做出相应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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